解析:
声称笔迹超过六个月便无法进行鉴定的观点并不准确。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根据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原则,我们可以在三个月之内以精确至天为单位的方式确认其具体日期,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测结果的精准度可能会出现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可行。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极少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或许能够对制作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文件进行鉴定。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由于受到众多客观条件的限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的案件中,其检测出的成功率可能相对较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