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后是否需要退还彩礼金钱的问题,具体需要视情形判断。
首先,若双方尽管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程序但尚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男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返还彩礼金钱。
其次,如果男方因支付彩礼而导致自身经济状况贫困,那么一旦双方决定离婚,男方亦有权利请求返还所有或部分彩礼金钱。
再次,在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往往把彩礼赠送视为附有限制条件的自愿赠予。这种理论不仅符合公正原则,也与婚姻所承载的道德观念相符。一旦双方就彩礼赠予达成共识并生效,彩礼的所有权便随之转移至女方处,如果婚姻未能顺利缔结,赠予合约随之解除,受赠一方也将失去拥有和占用彩礼的合法正当权益。
如若受赠一方拒绝归还且仍试图保持对相关财产的持有,则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益,需根据不当得益原则全额返还对方彩礼。简而言之,在大多数情况下,彩礼金钱应该被返还给男方。
然而也存在其他例外情况:
若双方虽未正式履行结婚登记的手续,但实际上已居住在一起,男方欲寻求解除婚约,此时应对两者的利益进行权衡并秉持保障女性权益、弱势群体权益的原则,在处理彩礼金钱的返还问题上,可视情况适当减少返还金额。
此外,在双方收到彩礼金钱后,通常会取出其中一部分用于财政开支,例如举办婚礼晚宴,赠与礼物以及日常消费等事宜,在计算返还金额时,这些支出应从总款项中扣除出去。
再者,考虑到情侣之间常常互相赠送定情物品、信物等作为甜美爱情的见证,这些财物都具有赠与的性质,与有无缔结婚姻的意愿无直接关联。因此,对于此类财物,赠予一方不得索取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