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家执行土地征收之过程中,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是否表示出同意并非决策的主导因素所在。
更为重要的因素在于此等征地活动环节是否始终遵守法律规范以及是否已经获得相关法律手续的认可与确认。
在此背景之下,若征收行动合乎完备的法律程序,且已经依法获取了相关手续证件,那么政府便有权利实行强制性的征地行为。
然而,即便在这个时候,倘若农民未曾签署书面同意书,也并不妨碍征地行为的开展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