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设定,涉及听证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只能严格控制在上千元(即1000元)的上限内,以确保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所面临的负担保持在合理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当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只要其违法事实明确,且具备相应的法定依据,就可以立即做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然而在涉及到经营性活动中公民存在不法行为的情形下,如果罚款金额超出该上限的50%,无论对方的行为是否是首次还是累犯,都将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另外,若法律、法规以及规章针对特定类型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最高限额,那么罚款金额如超过该最高限额的50%,也将被视作“较大数额罚款"。
然而,对于在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中所产生的罚款金额不到1000元,或者涉及经营性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未达3000元这个界限以下,则均不应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在此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在做出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有充分的权利允许相对方提出听证请求。
然而,如行政主体需要制定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诸如“较大数额罚款"的更高或更低标准,必须先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之后,并且在经过至少30天时间向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后,才能够正式生效实施并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