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某些特定案例,如未成年人所涉及的轻伤案件、初犯情况、因过失行为而构成的犯罪、犯罪未遂情形及在被动受骗或受到他人教唆等背景下进行的犯罪行为等,倘若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已经展现出诚恳的认错态度,同时两位当事人均出于自愿的前提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并予以实际履行,乃至在得到受害者同意的基础上,提供了合适的担保措施,若所有这些条件都满足法律规范的要求,检方便有义务基于上述事实,作出不起诉的裁决。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