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人员失去联系达到二十四个小时之后,公安机关才可启动调查工作甚至进行立案事宜。
但若存在充分证据表明该失踪者可能面临人身安全风险,亦即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则可不受24小时之限,随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报案请求;对于失踪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精神病患或者智障人士等特殊情况,同样可随时得到公安机关的受理和立案。
亦需指出,当因各类事故而引发人员失踪事件时,事故发生当时的当事人也有权立即采取报警措施来保障自己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