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面临举证不能,并且这些财产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之子时,我们应深入评估并确定是否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
通常,当出现以下几种状况时,我们有理由将这些财产视作并非未成年人私人拥有的资产,而是作为被执行人借用其子/女的名义开设的银行帐户而已,因此,该等资产实则依然属于被告方及其家人家族共有的财产:
(1)如果被执行人处于商业运营状态之下,其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存款帐户出现了显著超出其年龄与智商范围的巨额资金流动现象,但却无法辩解或阐述出这笔款项的合法来源及流向;
(2)如果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存款与其法定监护者的存款呈现高度共享形态,或者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由该法定监护者独立控制并使用。
至于涉及到的不动产项目,也遵循上述原则对其进行分析辨别。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