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并不享有农村土地权益。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间,如个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然而,自土地二轮承包认定结束之后,若身份性质已经转变成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隶属于国有的固定职员等职业类别,则将失去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资格,不再能够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与颁发证书过程之中,将不再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所有人的身份予以明确登记;并且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对其名下所属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所有人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