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然,我想再次强调,“优先承租权”通常是指在先前租约终止之后的某个时间段内,原始承租人有权在同等的租金和其他要求等条件下,优先于初选人与租赁业主续签租约。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这种所谓的“优先承租权”并非是由法律明确赋予或强制执行的。
真正的法定权益仅限于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在类似情况下应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换言之,“优先承租权”与此不同,它并无法律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