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满37天之后,并未义务通知其亲属前来等候接回。
然而若涉及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同时满足可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者,则应依法办理相应手续,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安排。
另外,公安机关也会在拘留期满37日后及时向当事人及家属通报相关信息。拘留37天后,往往意味着已被启动逮捕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对已逮捕人士,公安机关须立即将其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同时,除非存在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通知的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在逮捕行动后的24小时内,第一时间向被逮捕人生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