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配偶一方吸食毒品相关的债务并非属于共同债务范畴;夫妻共同债务是,专门为满足婚姻中的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需之经费而所承担之债务。总之,此类债务的产生主要源自于对夫妻共同家庭整体生活需求的考虑,并且紧紧围绕着对于共同财产的管理、运用、获取利益及处置等过程中出现的资金往来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