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讼费征收原则在诉讼承继与一般财产案件中是统一不变的,均采用按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进行计算的方式。
然而对于简易程序而言,其仅为正常收费的一半。
具体地来说,财产案件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值额度,按照以下标准逐级累进制数收取:
1、若涉及财产总额未超过1万元,则每宗案件需缴纳50元诉讼费;
2、若财产总额高于1万元且低于10万元,则需按照2.5%的比例进行递进式计算;
3、若财产总额已超出10万元并介于20万元之间,应按照2%的比例继续计算;
4、若财产总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但仍介于50万元以内,则需按照1.5%的比例进行结算;
5、若财产总额已经达到50万元甚至更高,但还限于100万元以内,那么就需要按照1%的比例进行收费;
6、若财产总额超过了100万元,然后又位于200万元以内,需要按照0.9%的比例进行收取;
7、若财产总额达到了200万元及其以上,但依然落在500万元以内,此时需要按照0.8%的比例进行结算;
8、一旦财产总额突破了500万元,那么在1000万元以内的收费比例就是0.7%;
9、而当财产总额高达1000万元以后并且位于2000万元以内时,需要按照0.6%的比例来进行计算;
最后,当财产总额超过了2000万元,那么在这个阶段就只需要按照0.5%的比例进行计算即可。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