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是可以的,微信聊天纪录可以被视为电子证据中的一大类别。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微信聊天纪录也许能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视为诉讼证据使用,但是这必须是建立在满足诉讼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可靠性、相关性以及合法性”这“三性”上的。
换句话说,微信聊天纪录作为证据,其本质要求就是它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的特点;
其次,想要成为证据,微信聊天纪录还必须与要进行诉讼的案件事实存在紧密的联系;
最后,微信聊天纪录作为证据,其合法性也是必不可缺的要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