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起诉离婚的法定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原告需要亲自前往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通常情况下,该申请人需要前往人民法院的立案大厅进行申请审核。
若经过审核,确定符合立案条件的话,人民法院将会接受其立案申请。
然而,假设原、被告双方不居住于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基本规定,女方需前往男方所在之地提出诉讼。
在此过程中,申请离婚诉讼所需递交的必备材料包括: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状(需准备三份);
(2)户口簿原件;
(3)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临时身份证、户籍凭证、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申请之后,立案庭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立案条件后,发给当事人立案通知书,原告应当凭立案通知书上标注的金额缴纳诉讼费用(一般为人民币50元整)。
此时,人民法院便正式启动了案件的管辖程序;
再次,接到立案通知书以后,法院的立案庭将会把案件转交给民事庭进行审理。
同时,法院也会通知另一方到庭应诉;接下来便是正式的法庭审理阶段。
民事庭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另一方发传票,要求其在指定日期内出庭应诉,并通知原告出庭参与诉讼;等到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出席庭审后,人民法院便会组织调解处理(调解步骤为必须进行的程序)。
在此过程中,调解可能会有三个结果出现:
(1)若是当事人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保持婚姻关系的话,人民法院将会撤回起诉,婚姻关系得以继续有效下去;
(2)若经过调解后,被告已表示同意离婚,且对子女监护和财产分配做出妥善解决方案的话,原告方可以选择撤回起诉,两人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3)最后一种情况,即经过调解后,原告仍然坚定地主张离婚,但被告并不赞同这个决定或者双方虽已达成共识但在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配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将根据庭审结果,对离婚与否做出裁定,并作出准许离婚或不予离婚的审判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