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合同,系指行为人在缺乏合法授权或越权范围内,抑或是代理权已经解除之后所订立之合同。
在此种情形之下,倘若相对方在签署合同时有充分的合理依据得以相信,代理人拥有相应的代理权,那么此类代理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相对方有权就此以无权代理人的身份申请合同的效力发挥作用,展开相应的诉讼程序,要求其切实履行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反之,若代理合同处于无效状态,则上述情况无法得到满足。
然而,即便处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依然具备主张无权代理人履约的权利,但前提条件是:
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确认并予以明确表示同意。
否则,该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并不产生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