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议庭评议案件之事宜应于庭审圆满落幕之后五个营业日内悉数完成。
在合议庭分别就案件相关问题作出评议之时,将首先由当前负责本案审理的法官针对已经明确核实的案件事实;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作出综合性判断;以及对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自己的观点和认识,然后由首席法庭主审官在此基础上做出最终的全面评判和总结性的评价意见。
如果首席法庭主审官同时担任承办法官职务,那么他仍需首先就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相关方面对外发表意见,并在所有律师及其他人的意见都得到充分体现后,再由其进行本次所有讨论的总结性发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