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派出所依法不具有独立的刑事立案权限。
作为公安局下属的常设分支机构,派出所并不具备刑事案件的立案与调查权力。
针对各类刑事案件,派出所应严格按照程序交由上级机关立案侦查,受理后的刑事案件,须历经公安部门的深入调查,在搜集到充分证据后,依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从而发起诉讼程序。
在此过程中,派出所主要承担着接警报案及向公安局报告案件情况的职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