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那些实施了抢夺犯罪行为,并且在为了掩盖赃物、抵抗逮捕或销毁证据的情况下采取了暴力或明显的暴力威胁的人,应该按照抢劫罪的规定从重判处惩罚。
2.在抢夺罪中,存在所谓的"携带有凶器的抢夺"现象。
这种情况指的是当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行为的时候,身上带着诸如枪支、炸弹、管制刀具等国家明令禁止私人持有的危险物品,而且这些物品还被公开暴露出来。
携带这些凶器本就已经构成了违反法律的行为。
另外,行为人随身携带并明显展示出来的凶器通常会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心理恐慌或精神压力,使得他们不敢进行抵制和反抗,这与抢劫罪中"威胁"的概念不谋而合。
行为人携带凶器而且公开展示的行为对受害者无疑形成了严重的人身威胁,不仅在精神层面上发挥着威胁受害者的作用,而且由于行为人自带凶器,很可能直接导致受害者遭受肉体损伤,因此具备明显的抢劫罪的特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