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关于曾经做出过的供述,是享有修改或撤回其说法的权利的。
然而,如果在法庭上出现有关事实的虚假陈述的现象,那么相关人员将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中明确指出,对于各项案件的裁决,必须坚持以确凿的证据为基础,并深入开展调查与研究工作,避免仅仅凭借口供轻易定案。
唯有在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无法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应予以刑罚惩罚;反之,即便缺失被告人供述这一关键性证据,只要其他证据显示事实十分清楚且充足,同样也可判定被告人的罪行及给予应有的刑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