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体情形可以加以分析判断。
首先,如若相关公民未获得任何授权,借用其职务之便擅自以违法手段处分公用资金并将这些资金用于私人目的或商业、非法领域,那么这种行为即被视为“挪用”公款,当其涉及金额达到相应标准时,便可能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其次,如果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正当合规地使用公共资金,比如仅限于根据公有资金的特定用途以及额度等进行有效运用,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被认为是“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