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已经受到正式批捕,仍然具备申请获取保释等待审判的资格;当逮捕令正式生效之后,虽然检察机构有权对该情况行使保释权,但实际上,自检察机构宣布秘密逮捕或批准正式逮捕的那一刻起,他们主动撤销或更改这一决定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情况往往需要家属或亲友聘请的律师出面进行斡旋和沟通;
另外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在拘押期间的时限届满,且相关诉讼案件未如期处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程序。
保释等候审判的任务将交付至公安部门来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