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度过离婚申请冷静期的30天期限之后的接下来30天内,如未前往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书,则该项申请将被视为无效,需重新提交并开始新的30天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正式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若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异,则有权向同一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