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离婚的案件中,非婚生子女无法参与分配共同财产。
这主要源自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最终归属权以夫妻为唯一准则,非婚生子女并不具备对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无论是从法理依据还是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非婚生子女均无权支配和分享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时,需严格遵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将夫妻各自为家庭做出的贡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纳入考量范围。
此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亦应给予足够关注并寻求妥善处理方式,从而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