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的立案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首先,是对立案材料的接收;接下来,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对于各类报案、控告和举报都应予以接收。
若事件不属于自身权限范围内处理,则应将其转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同时,也要告知相关的报案人员、当事人以及举报者。
若是在自身权限但却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也应该先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之后再把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机构。
其次,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无论来源于报案、控告、举报还是自行发现的案件信息,都是需要经过审查才能正式进入立案流程的。
最后,公检法三机关在完成对案件信息的审查步奏后,要依法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且根据实际情境做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决策。
如果对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感到不服气,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