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派出所进行笔录的事宜并不等同于正式立案。
在警方接收到有关案件信息之后,他们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而制作笔录便是这一过程中采用的常见手段之一。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仔细审查与评判并认定其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下,且同时具备属于自身管辖权的必要性,那么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会将该案件正式列入立案的名单之中。
照严格的程序规定来看,仅进行笔录记录并非正式立案的一环,因为此举仅仅是为了收集基本信息和破案线索,后期可作为相关证据加以利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