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征收土地管理费的规定,旨在明确县级以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为“土地管理部门”)被授权为用地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包括负责、组织并协助办理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所需征用土地的相关事宜,而这些事项均以包干方式进行处理,最终由用地单位根据总征地费用按照事先确定好的比例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有关的管理费用。
具体而言,征收的土地管理费将按照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偿还30%。
即:
(1)对于实行全包方式的征地情况来看,按照总征地费用的如下特定比例来收取管理费用。
①一旦一次性征用的耕地面积达到或超过66.67公顷(相当于1000亩),其他种类的土地如超过133.34公顷(亦即2000亩),此类情况下的征地管理费应按最高比例不超过2.1%的标准收取;
②而如果一次性征用的耕地面积小于66.67公顷,其他种类的土地也在133.34公顷以内,那么此时的征地管理费则需按照最高比例不超过2.8%的标准来收取。
(2)对于半包方式的征地行为来说,同样按照总征地费用的专门比例来计算管理费用。
①一旦一次性征用的耕地面积在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种类的土地也在133.34公顷及以上,此类情况下的征地管理费应按最高比例不超过1.4%的标准收取;②如果一次性征用的耕地面积小于66.67公顷,其他种类的土地也在133.34公顷以内,那么此时的征地管理费则需按照最高比例不超过1.75%的标准来收取。
(3)至于单包方式征地的情形,仍按照总征地费用的特定比例来计算管理费用。
①一旦一次性征用的耕地面积在66.67公顷及以上,其他种类的土地也在133.34公顷及以上,此类情况下的征地管理费应按最高比例不超过1.05%的标准收取;②而如果一次性征用的耕地面积小于66.67公顷,其他种类的土地也在133.34公顷以内,那么此时的征地管理费则需按照最高比例不超过1.4%的标准来收取。
(4)如果仅仅是办理了征地手续但并不涉及实际的征地工作,那么就无权收取土地管理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