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侵占他人财产这一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中,立案的标准主要考察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否存在故意,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实际占有和使用的物品是他人暂时委托或者寄存的,或者对于所占有的物品是他人遗落、藏匿且不明所以的情况有明确的认知,这样才能构成此罪,如果只能认识到自己所占有的物品属于后者并不大可能会构成侵占罪。
换言之,行为人得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因为一时糊涂或者无心之失就造成了这种恶劣的后果。
此外,行为人还须怀揣着低俗的私欲,即便是为了破坏、毁损或者只是想通过讨要寄托者应付的费用等原因延迟返还财物,也都不能算作侵占罪中的相应动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