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前十二个月份平均工资时,需按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之内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时期内的平均应当获得的例常工资进行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该平均工资的涵盖范围将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补贴补助以及津贴、加班费、金钱奖励以及在特定情形下发放的薪酬等各类政府规定形式的薪酬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