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这一措施并未设定明确的期限。若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收监情况,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照相应流程提交申请;而对于刑期即将届满者,则需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执行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将这段时期计入到刑期中。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除(例如患病康复或哺乳期满)之后,如果刑期尚未履行完毕,仍旧需要收监继续服刑;反之,若刑期已至,便应立即释放。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权归以下机关所有:
(1)尤其是在交付执行之前,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于那些被判定有期徒刑、拘役或是已经被降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是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可考虑实行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重大疾病,且病情必须得到保外就医的治疗;
(2)正在孕期或是正在照料自己刚刚出生的婴幼儿的妇女;
(3)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士。
至于那些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存在上述第二点所述的特殊情形,亦可得到暂予监外执行的待遇。当社区矫正机构发现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特定原因应当收回监内继续执行时,应当亲自向县级司法行政机构提出收回监内执行的建议,待该机构认真审核并表示同意之后,再上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进行复核审批。经过审查确认无误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将会做出收监执行的命令,并将相关的法律文书传达给罪犯居住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曾关押过他/她的监狱、看守所等单位,也会告知同级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原来的判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