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河北省范围内的物业费用收取准则,对于那些受政府指导价格约束的住宅区公用性物业服务付费,由各个地区(设立的城市或者县级单位)的人民政府价格调控部门携手同级住房建设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等各类因素,共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等级基准价及其可以进行浮动的范围以及相关的物业服务收费指标,同时需要公开透明地进行公布于众。
且在每个设立的城市或者全省直接管辖的县级单位、扩大权限的县级单位中,所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都需及时地上报到省级价格调节部门和住房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处备案。
反之,若为县级单位所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则需要在第一时间上报至设立的城市的价格调节和住房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处备案。
另外,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该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的变化趋势及时做出调整,并且有可能考虑到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联系的方式来实现。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