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从法律角度来看,当我们和分支机构签署合同时,第三方有权向该机构索要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文件,或是在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之前,请求公司予以认可。
(有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
在签订合同之后并未实际进行履行的情况下,所涉及的合同被看作是待确定生效与否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分支机构若以自身名义签发的保证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由于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所属的总公司来承担。
然而,在现行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第三方来说,他们既可以选择向分支机构追究责任,也可以选择由总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以及总公司一起承担。
法理根据在于:
尽管分支机构(这种非法人组织)拥有一定的集体财产,使得其足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财产并非完全独立存在,因而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并不完美。
在这种状况下,其上级法人通常会承担起补充的法律责任。
关于诉讼的主体问题:
虽然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它却被视为民法典规定中的“其他法人”,因此,它可以作为单独的原告或者被告出现在诉讼当事人的列表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执行,第三方甚至可以将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共同列入被告名单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