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界定,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夫妻共同财产涵盖了以下几大类:
(1)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全部工资、奖金以及其它形式的劳酬;
(2)生产性经营活动及投资产生的所得收益;
(3)源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所得收益;
(4)除本法律条款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来自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
(5)符合条件可划入夫妻共同所有范畴的其他类型财产。
相比较之下,夫妻个人财产则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其中的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
(2)由于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者相应补偿费用;
(3)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之中被明确指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
(4)专为个人生活需要而准备的各类日常生活用品;
(5)其他必须归属于某一方名下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