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外婚姻离婚的处理流程如下所示:
1、涉及外国籍人士的自愿离婚需前往中国大陆地区常驻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处理。
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当事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结婚证书以及自愿离婚协议书等必备材料;
此外,还需要能提供有效的护照或旅行证件作为补充。
2、若缺乏自愿离婚协议且非在我国境内办理的婚姻则无法进行处理。
3、如有一方对离婚持有异议,可在国内由律师代为提起诉讼离婚。
但在此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公证委托事项以便代理人能够代理相关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