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维护刑事诉讼秩序的过程中,司法人员须对于讯问证人以及被害人的具体流程和相关事宜进行详细的书面记录,借此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这些书面记录被称之为“询问笔录”,并可视为重要的证据之一。
根据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对证人或被害人的讯问均应详尽地记录在案,且必须由相关主体签署确认后方能纳入司法档案之中。
虽然询问笔录并不直接构成被询问者个人档案的一部分,但在被询问者签名明确表达同意的情况下,其将被视为整个案件卷宗档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有基于该份笔录而被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发生,那么上述情况将毫无疑问地被记入档案,从而可能会对被询问者的前途带来不可忽视的潜在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