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是如此,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且已经达到37日期限时,会联系告知家属有关情况。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会进行此项工作。
通常而言,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事先被公安部门依法实施了刑事拘留,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公安机关通常会在24小时的时间内,向相关人员家属发出通知。
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性别为女性,且已怀孕;又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老年人且患有严重疾病等,因这些因素导致无法及时与家属取得联系,此时公安部门便不需立即进行通报。
此外,假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从事的犯罪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活动,此类案件会面临更复杂的侦办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亦有可能暂缓与家属的联系,直到相关阻碍侦查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再行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