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土地所享有的征收补偿金额,通常会依据前三年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六至十的倍数加以决定。
然而,涉及到耕种用地的情况下,其补偿费用将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与土地相关的地面附属物及作物等各项费用。
特别是针对耕种用地的土地补偿金部分,它的具体数额将会根据这片耕地在被征收之前三年间的平均年产值予以计算。
具体来说,这个数值的换算方式是,采用该耕地被征收前最近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六至十的倍数。
至于安置补助费,则需按照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进行计算。
而这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可以通过用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每家农户都应拥有的耕地面积得出,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获得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当等于该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乘以四至六的倍数。
当然,在实践中,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所能获得的安置补助费,上限不应超出其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之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