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即便未能依据法律要求实施刑事拘留手续,亦有可能顺利审批通过取保候审申请。
原因在于,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均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然而取保候审的批准施行并不以刑事拘留作为必须存在的先决条件。
取保候审,即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指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逮捕但是需要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往往会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提交保证书,承诺配合相关部门随时传唤,得到保证后,嫌疑人便不再受到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对其的羁押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