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专利申请文件递交之日起,申请人仍可享有自由更改其内容之权利。
然而,若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后,再次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订,则必须严格围绕信函中所列举出的存在问题之处进行修改调整。
须注意的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有权力自行修正专利申请文件中明显出现的文字及符号错误,且在此种情况下,他们应及时将有关变更通知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