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赠与合同之撤销权,其并非可以任凭一方随意撤销,但仍存在如下可操作性措施:
首先,若赠与人有严重越轨行为,涉及损害赠与人及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其次,倘若赠与人未能尽到对被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最后,如赠与人未竭尽全力履行赠与合同时所承诺的义务。
实际上,关于赠予合同的撤销,我们可以视其为两大分支:
一是无因撤销,即在赠予合同订立之后,赠与人即使在给予所赠物品之前,亦无需任何合理原因即可撤销该赠予关系;
然而,与此同时,某些特殊情况下并不适宜运用这样的撤销方式,比如赠与属于社会救济或扶贫等慈善事业,或者具有道德责任职责的赠与内容,或是经由公证部门证明过的赠与合同时则不适宜采用无因撤销。
二是有因撤销,这样的撤销方式意味着赠予合同签订之后,在出现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处境时,使得赠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逐渐丧失效力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