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遵循区域性差别定额税率的实施方案如下:
按照城市规模从高到低依次为大型城市、中型城市、小型城市以及县城、建制镇和工业矿区等不同类别,设定了相应的基准面积税金额,以其年度应纳税总额为准。
同时,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制度,这就意味着我们会采取有幅度且区别性的税额额度。
以下是针对这些不同类别的城市所定义的每年每平米土地使用税应缴纳的具体金额:
首先是大型城市,其范围是从1.5至30元不等;
其次为中型城市,其区间为1.2至24元;后续是小型城市,其数值为0.9至18元;
最后则是县城、建制镇、工业矿区等,这种情况下的税额则设定在0.6至12元之间。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