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非法经营案件,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倘若行为人违反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采用租赁国际专线、非法设立转接设备或其他不当手段,擅自从事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到港澳台电信业务的营利性活动,且涉嫌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应予以严厉追责:
(一)经营去话业务的金额高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经营来话业务导致电信资费损失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尽管尚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然而由于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到港澳台电信业务,曾受到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却依然继续从事此类非法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