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行为之效力时限的问题,具体还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可能呈现出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就是即时生效制。
此类制度规定,一旦行政行为产生便立刻具备法律约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立即产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场合下,作出行政行为与该行政行为开始产生效力的时间是保持高度同步的。
然而,即时生效制由于主要针对现场执法过程中的即决性行为进行设计,通常采取即刻生效的方式,因此其适用范围相对而言会稍显狭窄,并且对于适用的条件也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
这类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必须在紧急情势下做出且必须尽快付诸实施的行为。
其次是受领生效制。
这种方法要求行政行为只有被各方当事人准确无误地接收到后,才能正式生效。
这里的“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相关内容通知各方面当事人,同时获得他们的认可。
受领生效制通常适合于特别指向某些具体人群的行政行为,这些人通常可以通过申请或要求来获取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