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各类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定刑责,追诉时效期限根据其轻重程度予以制定,且每类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各异。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其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设定为五年;
其次,若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的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期限应为十年;
再者,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设定为十五年;
最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者,其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设定为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的,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首先,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自犯罪之日起经过五年,便无需再行追诉;其次,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的有期徒刑者,自犯罪之日起经过十年,便无需再行追诉;再者,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自犯罪之日起经过十五年,便无需再行追诉;最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者,自犯罪之日起经过二十年,便无需再行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