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派出所拥有以口头方式传唤涉事人员的权限。当派出所通过电话向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发出指令,要求他们前往特定地点接受相关调查时,便可视为以口头传唤之形式展开行动。如若涉事人员拒绝配合传唤,警方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进行传唤。若需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须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责任人签署批准后,方可采取传唤令完成传唤。对于在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若有必要进行口头传唤,则人民警察仅需展示证明自身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
然而在进行询问笔录时要在相关记录中明确表述这一情况。同时,公安机关必须将关于传唤的具体原因和相关法律依据如实告知当事人。如果有关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调查,公安机关有权采用强制性手段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