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形之下,未经行政复议亦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面对某些特殊情况,则需先行行政复议方可启动司法程序。
此案例便属此类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所作之处罚决定,依法须遵循“复议前置”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之内的行政案件,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他们有权利选择先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存有异议,还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或者,他们亦有权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对于那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然后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者,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据此可得结论,若所涉案件并未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需要事先进行行政复议者,则当事人即可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