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旗下车辆具有较高实际价值,初次抵押价值略显不足,且仍有价值剩余的情形,此种剩余价值是完全可以再度用于抵押活动的。
然而,倘若非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便可能涉及到民事欺诈行为,甚者构成刑事犯罪行径中所指的诈骗罪。
首先,假设个人名下已经拥有车产,但该汽车却已经以抵押物的形式抵押给他人,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依赖汽车进行再抵押贷款仍然是可行的,只是通常来说此类业务的办理难度较大。对于这类申请者,笔者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1.该辆汽车仍有较高的可抵押额度。例如,汽车的初步评估价值为50万元,而其抵押值仅占总价值的约三分之一,如此计算下来,尚有七成之多的额度可供抵押,这就表示我们能够实现汽车再抵押贷款。
2.申请人不应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此类业务。针对汽车抵押贷款或者汽车再抵押贷款,直接向银行递交申请是无法得到受理的。然而,当地的贷款机构或者汽车金融公司却是能够接受此类申请,经由这些私人机构办理借款事宜,不仅可以使申请人成功获取资金支持,同时相较于直接从银行取得资金而言,所需等待周期也将大大缩短。
3.申请人须确保自身满足基本的贷款条件。这包括良好的个人信誉记录、稳定的收入源以及还款能力,同时当前的债务状况也应保持良好状态等等。只有满足这些基本要求,才可以使申请人顺利地进行已有的汽车再抵押贷款。
4.用于二度抵押贷款的汽车估价不可过低。若估价太过低下,申请人很可能难以获得充足的二次抵押贷款额度,而且贷款代理商也未必会愿意受理相关申请,届时申请人还需承担额外的手续费用支出。
5.通常来讲,二次抵押贷款所需缴纳的手续费相较于初次用车产进行抵押贷款更高一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