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合同所规定之保证期限为六个月,其诉讼时效则为三年。
保证期限乃是保证责任延续的时间范围,亦即为债权人向保证人进行追偿之期限起算点。
此种保证期限在此性质上被视为除斥期限,并不伴随着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及续展等法律效果。
倘若债权人未能于保证期限内主张其法定权益,那么保证人将得以解除其在保证合同中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及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