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已经进行了立案侦查工作,或是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倘若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程序,那么此行为将不会受到追诉时效的约束和限制。
然而,针对我国刑法所提倡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对各类犯罪行为所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作为参照,设定了四个层次的追诉时效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八十七条规定可知,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只要经过相应的期限,便不再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1.若犯罪行为被判定为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则需经过五年时间;
2.若犯罪行为被判定为最高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则需经过十年时间;
3.若犯罪行为被判定为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需经过十五年时间;
4.若犯罪行为被判定为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则需经过二十年时间。
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则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