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地方法规通常是由各省级及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部分设有地区性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遵循不与之冲突的原则进行制定的。
此外,这些省级及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其所制定的地方法规与国家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并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可将其提交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
《宪法》第100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