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规定,律师会见所需之费用,应主要由委托人即涉案当事人自行承担。此项安排的基本原则在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构成了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律师所提供的服务皆是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基础,依法依规进行的。
然而,在特定条件下,例如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中,若当事人因经济原因陷入困境,政府或许会提供法律援助,在此情形之下,律师费的承担责任便有可能转由政府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